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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行政过错责任
  广西节能网    2008年09月24日 网友评论 0 条   参与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对在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有行政过错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以确保全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有效进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
  《追究办法》明确指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关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机关首长的行政责任:
  一是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部署、执行、协调、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无法如期实施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进展缓慢,不能有效改变被动局面的;
  三是违法占用、挪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及时纠正的;
  四是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项目的法定标准、条件、范围、期限的;
  五是部门协调不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贻误正常工作的。
  同时,《追究办法》明确指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是违反城乡规划或管理规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妨碍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
  二是对项目咨询设计、评估审查把关不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咨询设计和评估审查工作,严重影响建设计划的;
  三是工作效率低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环评、节能审批的;
  四是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变通收取各项费用,增加项目建设资金和企业负担的;
  五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指标任务的;
  六是违反规定程序,自行采购不合格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设备,导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营的;
  七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是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与指导不力,重点检查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人员伤亡的;
  九是建成投入营运的污水处理厂(场),由于运营单位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确保项目设计达到效果的;
  十是没按期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或者污水垃圾处理费应收不收,或者将处理费挪作他用的;
  十一是违反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过错行为。
  此外,《追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方式:
  训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对过错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由干部任免机关商行政监察机关实施。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由发证机关实施;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追究,由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
  与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的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中有违反行政纪委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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