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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南《经济时报》7月30日报道,越南总理近日签署关于投资海外油气项目的第121/2007/ND-CP号决定。据此,利用国有资金1万亿越盾以上(约合6200万美元)或其它资金3万亿越盾以上(1.86亿美元)的海外油气投资项目须由越南政府审批,除此之外的其它投资项目由业主或投资商自行决定。
根据上述决定,自投资项目开始纳税之日起半年内,投资商须将全部利润转回越南,再投资的利润或投资其它油气项目的款项除外。若需要延长上述期限,投资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越南国家银行审批。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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